> 文章列表 > 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

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

质押与留置有什么不同

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,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、占有条件、法律关系客体、权利实现和消灭条件。

1. 成立条件 :

质押: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。

留置:依据法律规定直接成立。

2. 占有条件 :

质押:在设定时转移占有,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。

留置:事先占有担保物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,债权与担保物事先有法律上的牵连。

3. 法律关系客体 :

质押:标的物可以是动产,也可以是财产权利。

留置:标的物仅限于动产。

4. 权利实现 :

质押:当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,质权人可以通知出质人后处置质物实现债权,无需给债务人规定清偿期限。

留置:在债权未清偿时,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其清偿,否则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。

5. 消灭条件 :

质押: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。

留置: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。

需要注意的是,留置权通常适用于特定的合同类型,如保管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等,而质押则更加灵活,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

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:

质押成立需要哪些具体条件?

留置的占有条件是如何规定的?

质押和留置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场景?